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當母親死於車禍時,孩子們有權提出抗議嗎?

當母親死於車禍時,孩子們有權提出抗議嗎?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死亡,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法院依法定罪處罰。

被害人不服法院判決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無權上訴,但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

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發生交通事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壹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並對事故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三人以上死亡,負同等責任的事故;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無力賠償的。

交通事故造成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飲酒或者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無駕駛資格的機動車的;

(三)明知安全裝置不齊全或者安全部件失靈而駕駛機動車的;

(四)明知無牌或者報廢的機動車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行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但判決、裁定不能停止執行。

  • 上一篇:論國家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 下一篇:不盈利算不算侵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