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違法。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專有權利,可以授權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向公眾提供其作品,以便公眾可以在他們選擇的地點和時間獲得這些作品。未經作者同意,直接使用其作品或從中獲利,侵犯了作者在網絡上的信息傳播權。對於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侵犯其在互聯網上傳播信息的權利或者其管理電子信息的權利被刪除或者變更的,可以向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提出書面通知,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鏈接。
法律依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的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犯其信息網絡傳播權或者其電子信息管理權被刪除或者變更的,可以向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提出書面通知,要求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連接。該通知應包含以下內容:
(壹)權利人的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名稱和網絡地址;
(三)侵權的初步證明。權利人應當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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