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六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和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基本功能喪失或者永久損壞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造成壹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壹人以上重傷、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造成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以上,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其他情形。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因環境汙染直接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減少的實際價值,以及為防止汙染擴散和消除汙染而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同時,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汙染環境罪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