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品,顧名思義,就是贈品,但在商務活動中,禮品並不是單純的贈品,而是“買贈”或帶有義務的贈品,都有“禮品”的考量。買禮物是壹種常見的營銷方式,但實際上最終禮物的“價格”是分攤到產品的銷售上的,最終為禮物買單的是消費者,而消費者並不直接為禮物買單。
商家承諾購物贈送禮品,本質上是要約。只要作出了承諾,合同就成立,商家贈送商品就成為買賣合同中的壹個條款。商家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品,並對贈品的缺陷承擔全部責任。當消費者因購買商品而獲得贈品時,就與商家形成了消費關系。贈品有質量問題,商家要實行“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
贈品的定義
1.贈品是指消費者購買特定商品時,隨商品贈送的免費贈品。通常是附在商品包裝上或單獨包裝或以極低價格出售的物品。
2.買賣雙方在進行商業活動時,賣方給予額外的價值,也就是隨貨物壹起給予。
3.附贈行為與銷售行為密不可分,其本質仍是壹種有償銷售的法律關系。
4.贈品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商家承諾購物時贈送禮品,本質上是壹種要約。只要作出承諾,合同就成立,商家贈送商品就成為買賣合同中的條款,商家有義務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提供贈送的商品,並對贈品的瑕疵承擔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