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買賣合同簽訂後,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承擔責任。買方以產品滯銷為由拒絕收貨,屬於違約行為,應當對違約後果負責。但賣方作為合同的相對人,也有義務及時采取適當措施,將買方違約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因此,賣方在買方違約後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有權要求買方賠償已經形成的全部損失;但是,賣方未及時采取措施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七十六條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壹條當事人壹方違約後,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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