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了解並正確估計自己的實際購買力,註意資金安全,註意貸款方式和還款方式,以及公積金異地使用。
3.合同中應明確履行期限、違約責任、違約賠償等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開發期限進行開發。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滿壹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商品房銷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信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條件或者建設進度和交付日期已經確定;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