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的圖書、期刊、電影、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發布、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
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或者移動通信終端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出售、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件、電子郵件實施第壹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實施第壹條所列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壹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六)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2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三條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互聯網或者移動通信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