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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閉和控制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封閉控制的法律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治規劃實施防治。必要時,報請上壹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采取並宣布法律規定的緊急措施。”

這些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劇場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活動,關閉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場所,停工、停業、停課”等措施。

法律客觀性: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四條、第六條也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傳染病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傳染病防治工作。軍隊傳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第七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傳染病的監測、預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預防控制工作。醫療機構承擔與醫療有關的傳染病防治和責任區內的傳染病預防工作。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醫療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承擔相應的城市社區和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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