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五條房屋所有權人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房屋合法建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所有權人轉移房屋所有權或者在房屋上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在所有權人名下,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或者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請求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辦理。房屋登記機構登記的,應當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為依據,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登記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