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壹條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有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書上標註的內容應當與銷售的種子壹致。種子生產者和經營者應當對標註內容的真實性和種子質量負責。標簽應當標明種子類別、品種名稱、品種審定或者登記編號、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和季節、生產經營者和登記地點、質量指標、檢疫證書編號、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編號和信息代碼,以及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銷售授權品種的種子,應當標註品種權號。銷售進口種子應當附有進口批準文號和中文標簽。銷售轉基因植物品種種子時,必須標註明顯的文字,使用時應當提示安全控制措施。種子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主要特性說明、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風險提示和相關咨詢服務,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種子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