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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罪有哪些司法解釋?

關於拐賣兒童罪的司法解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欺騙、引誘嬰兒離開其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應當以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壹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兒”論處。

規則二。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牟利為目的,將自己治療、照料、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第九條?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壹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壹歲以下為嬰幼兒,壹歲以上但六歲以下為嬰幼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強奸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引誘、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向境外販賣婦女、兒童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賣、綁架、收買、販賣、接送、轉移婦女、兒童的行為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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