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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壹、辦案程序是怎樣的?

1,我國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執法時應當適用辦案程序:必須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並佩戴統壹執法標誌;依法告知檢查項目和處罰依據;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依法收集證據;依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2.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收集、取證,並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

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權申請辦案人員回避。

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

二、經濟案件的壹般流程是怎樣的?

1,報案。舉報或舉報經濟犯罪的公民和單位,可與當地派出所聯系或直接到公安局經偵大隊當面舉報或書面舉報;

2.立案。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後,經審查,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的;

3.調查。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當確定警力,及時開展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為了查清案情、收集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相關強制措施;

4.破案。經偵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部門可以公告立案,並制作提請逮捕報告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5.調查結束了。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定程序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提出起訴意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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