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登記機關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備案信息。
第二十八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於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和監督檢查的內容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人獨資企業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若幹份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聲明作廢,並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三十條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將營業執照正本置於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轉讓營業執照。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租或轉讓營業執照。
第三十二條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