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氧化二氮作為壹種常見化學品,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生產、運輸、儲存的安全由安監部門監管。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屬於行政違法行為。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危險化學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是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壹氧化二氮作為壹種危險化學品,被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三條,屬於《條例》的調整範圍。《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處理未經許可,專營或者銷售法律、行政法規限制銷售的商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八條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情節嚴重,應予追究。所以個人銷售氧化亞氮的數量在5萬或者違法所得超過5萬,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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