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
規則三。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十八條?已設立的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並按照本章規定的相關條件和要求辦理許可申請手續。?
許可機關應當根據本章規定的相關條件和要求,受理已設立企業從事食品生產的許可申請,根據現場檢查結果和檢查報告,決定是否許可並確定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範圍,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書。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
第五條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部門查處;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查處。
第六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擴展數據
《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明知是經營者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者為其提供運輸、倉儲、保管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阻礙查處部門查處無照經營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中國政府網-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宜章縣人民政府-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