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起訴:
(壹)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未售出的侵權復制品價值達到三十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的規定,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壹十八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