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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不繳納個人所得稅新規

法律主觀性:

來支付。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以實際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納稅人申報的住房交易價格無正常理由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稅務機關有權根據有關資料核定轉讓收入,但各項稅收的計稅依據必須保持壹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營業收入;(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收入。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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