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10月30日聯合發布《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犯罪認定的補充規定(六)》,對刑法適用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者修改,其中包括組織考試作弊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增加了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組織考試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試題、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犯罪行為。
擴展數據:
案例:
2011、165438、同年2月初,南通市通州區公安機關先後將何建林、馬超抓獲。2012 1.6,通州區檢察院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對何建林、馬超等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
10 10月29日,記者了解到,經通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區法院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分別判處何建林、馬超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壹年九個月、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
人民網-12人因壹起出售四級答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獲刑。
百度百科-組織考試作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