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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投票權

法律主觀性:

第壹,平等的執行權。即所有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享有平等的權利。無論投資額多少,每個普通合夥人都享有平等的執行權。第二,知情權。即普通合夥人有權查閱賬簿,以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因為普通合夥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的知情權是其利益的保障。第三,不同意見的權利。普通合夥人享有異議權,即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合夥人單獨執行合夥事務時,合夥人有權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並提出異議的,應當中止交易的執行。4.投票權。普通合夥人有表決權,即無論合夥人是否參與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在對與合夥企業有關的事項作出決議時,都有表決權。5.取消權。普通合夥人有撤銷權,即受委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委托。

法律客觀性: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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