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禁止機動車拼裝,嚴格管理機動車改裝。有原則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機動車的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不得變更。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生產、銷售改裝機動車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和配件,可以並處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二)變更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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