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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傷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

符合工傷必須滿足的三個條件如下:

1,突發疾病死亡或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部隊,因戰或因工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按照本條第壹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的事項,按照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個人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有效的書面勞動合同或者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2.職工工傷認定申請書;

3.員工身份證和工作證;

4、員工或雇主傷害事故信息;

5.相關旁證,如證人的書面證據、現場記錄、照片、口述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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