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糾紛
指平等主體之間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因婚姻家庭、鄰裏關系、不動產、人身傷害、合同、借款等民事行為引起的糾紛。
2.行政糾紛
是指各級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因土地、森林、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3.涉及法律和訴訟的糾紛
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力部門處理案件或問題的方式不滿而引發的矛盾糾紛。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有的是歷史遺留問題,有的是現實問題,主要是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行政裁定不服。
擴展數據:
根據民事糾紛的特點和內容,民事糾紛可分為兩部分:壹是財產關系民事糾紛,包括財產所有權關系民事糾紛和財產流轉關系民事糾紛。另壹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包括人格權和身份關系的民事糾紛。
行政爭議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爭議雙方中有壹方是行政機關。
(二)因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引起的爭議。
(3)行政爭議是以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因其作為或不作為而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形成行政法律權利義務為前提的。沒有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行政糾紛就不會存在。
(4)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提出復議或者訴訟的,是法律允許的,行政爭議的解決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參考:百度百科-行政糾紛
參考:百度百科-民事糾紛
參考:百度百科-法律與訴訟相關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