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費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並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二)擅自變更民辦學校的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歷證書、畢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六)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 退還收取的費用,並對主辦者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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