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是規範商事行為的法律,規定了取得商事身份和商人資格的要件。商業交易中涉及的商業保險、票據、運輸等制度,都是為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說,商法是私法。
商法的公共性不是憑空產生的,商法的本質屬性仍然是私法。公法的出現是商事關系復雜化後商事行為的必然危害,需要國家出臺相關法律進行壹定程度的規範和制止。
公法的產生源於商人基於意思自治和契約自由原則的行為的潛在危害,這種行為很可能損害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眾的利益。
我國對公法的法律定義是:主要調整國家與普通公民、組織和國家機關及其成員之間關系的法律;私法主要是調整普通公民和組織之間關系的法律。簡單來說,公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的公權力,而私法的調整對象是普通公民或組織之間的私權。
私法的類型:
1.利益論:根據調整的利益關系的性質,是公共利益還是私人利益。
2.主體論:根據法律關系主體的不同。但大多數人采用的是所謂的新主體論,這種說法的區分標準是:如果法律關系中的法律主體之壹是以公權力形式存在的國家主體,那麽這種法律關系適用的法律就是公法;另壹方面,如果雙方都沒有這樣的主體,那就是私法。
3.自然論和從屬論:是調整縱向的從屬關系還是橫向的平等關系。這已經主導了很長時間。
4.理念論:根據法律的理念。調節分配正義的是公法,處理正義的是私法。
5.決策論:公法是約束決策的法律,私法是自由決策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