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是指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進行詐騙,以謀取非法利益,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招搖撞騙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就應該作為犯罪處理,應該追究。本罪的構成要素如下:
1,招搖撞騙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正常活動的威信;
2.招搖撞騙罪的客觀要件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行為。
招搖撞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招搖撞騙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都可以構成本罪。招搖撞騙罪的主觀要件只能是主觀故意,其犯罪目的是謀取非法利益。
招搖撞騙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犯招搖撞騙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
3.多次招搖撞騙非法所得巨大,造成上當受騙、精神失常、自殺或政治影響惡劣等嚴重後果。
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僅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不限於此,可以采用任何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法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