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姓名權。
侵權行為
1,幹涉他人決定、使用或更改姓名。
2.盜用別人的名字。盜用他人名義是指未經他人同意或者授權,以他人名義進行某種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3.用別人的名字。指冒用他人名義,冒充他人進行活動,以達到某種目的。
民法通則
1.第九十九條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冒用。
2.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條,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