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管理和處理本單位財物的便利。如果行為人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因工作關系熟悉本單位環境和情況的便利,則不能構成本罪。
二是已經實施了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非法占有的方式可以是侵占、盜竊、詐騙等手段。如果非法占有的不是單位的財物,就不能構成本罪。
第三,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