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民工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事項屬於法律援助規定範圍的;
(二)有充分理由證明確實需要法律援助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
(3)因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
(4)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2.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2.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如下:
1.已經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要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壹案件有管轄權的,由最先受理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