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招標公告和資格預審公告的公告期為5個工作日;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談判公告、詢價公告的公告期為3個工作日;中標和交易結果自確定中標和交易供應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公布,公布期為1個工作日。
競爭性磋商的程序和步驟如下:
其程序和步驟為:計劃申報、財務審批、確定供應商、制定咨詢文件、組織現場考察、準備並提交相應文件、組建咨詢小組、初審、澄清響應文件、咨詢、綜合評價、采購方確認供應商、發布交易公告、簽訂合同。
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人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通過組成競爭性磋商小組,與合格的供應商就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供應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響應文件和報價,采購人從磋商小組評審後提出的候選供應商名單中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在公共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並從合格的投標人中選擇中標人的壹種招標方式。與公開招標相比,稱之為邀請招標。
競爭性談判和公開招標的區別如下:
1,供應商確定方式不同;
2.文件簽發日期不同;
3.澄清和修改的時限不同;
4.評價方法不同;
5、評價的側重點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