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產生的債權,債權人有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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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標的物留置權。
2.收集水果。
3、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人負有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留置權。
2.返還留置財產。
留置權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對於依法可以留置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承辦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的保管人、經紀合同的經紀人可以依法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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