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簽訂了贈與合同,但與其他有償合同不同。《民法典》第658條第壹款規定:“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所以法律賦予了贈與人單方撤銷的權利。所以,只要沒有產權變更,沒有不動產變更登記,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取回房屋。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
1.贈與合同已經過公證。
公證本質上是對法律行為、協議、合同真實性、合法性的證明,壹經公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贈與合同壹經公證,可以表明贈與人的贈與意思表示明確,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
2.具有社會福利和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
無論是否經過公證,無論產權是否發生變更,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條第壹款,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