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由於發包人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誌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行為;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拒絕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報酬的;
4.扣留勞動者的身份、資格、資歷等文件;
5 .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應當訂立或者續訂勞動合同而未訂立或者續訂,從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由於我自身的原因:
除上述情形外,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其他情形,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無需征得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超過30日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當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拒絕辦理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依據上述1項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試用期外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