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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挪用消防器材要承擔什麽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1。違反本法規定,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 .個人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警告或者500元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壹)消防設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標誌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出口或者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四)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的;(五)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六)人員密集場所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七)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的。個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本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1。根據《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個人損壞、挪用、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的違法行為,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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