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1德國法律體系中的證據采納(排除)制度
證據資格:美國證據規則
美國作為壹個聯邦制國家,沒有制定統壹的證據規則。在聯邦壹級,證據規則已被編入《聯邦證據規則》(FRE)。作為壹部示範法,它也被稱為《統壹證據法規則》。該法的內容與FRE基本相同,已建議各州頒布實施。許多州都頒布了這壹示範法。在美國,證據材料必須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被認定為可以在法庭上使用的法律證據。首先這個局的FRE402規定證據要相關。這意味著:“與沒有這種證據相比,壹些證據傾向於增加或減少對具體決策有意義的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證據材料不相關,不等同於證據。法官應當在具體案件中判斷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其次,相關證據不得排除在法定證據之外。只有當相關證據的證明價值與不公平偏見、混淆事實和誤導陪審團的風險,或者與累積證據的過度拖延、浪費時間和重復陳述明顯不成比例時,才能排除相關證據。第三,對傳聞證據規則是否適用於電子文件也進行了討論。所謂傳聞證據單元,是指任何傳聞證據都不具備證據資格,除非在聯邦證據規則、最高法院根據其法律權限制定的規則或國會法案中有相反的規定。7該規則有以下例外。作為本文的重點內容,集中在FRE803的第6條,表述如下:
最後壹句真累,e和you沒說完,謂語沒出現
我誤解了。最後壹句話要麽是表態,要麽是大決策,也就是說符合。。。。條件備忘錄。。。。。傳聞規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