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是企事業單位在經濟活動中使用的原始憑證,主要指由財政部門印制並加蓋財政票據監制章的收付憑證,用於行政性收入,即不征稅業務。沒有公章的收據沒有法律效力,在發生糾紛時不利於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沒有公章的收據作用不大,因為沒有公章的收據在法律上是不被認可的,所以收據必須加蓋公章或者當事人的簽名。因此,如果收據是公司或單位出具的,壹般不加蓋公章就沒有法律效力,但如果收據上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則視為與公章具有同等效力。《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667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
第668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