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1。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地點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的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外,還包括: (壹)用於犯罪活動的手機卡、手機卡、物聯網卡的開設地、銷售地和轉移地。(二)用於犯罪活動的信用卡的開立、出售、轉讓、隱藏、使用場所,交易對手資金的交付和匯出場所;(三)開設、出售、使用用於犯罪活動的銀行賬戶和非銀行支付賬戶的場所,以及交易對手交付和匯出資金的場所;
(四)用於犯罪活動的即時通訊信息、廣告促銷信息的發送地、接收地、到達地;(5)用於犯罪活動的“調制解調器池”、“GOIP設備”、“多卡寶”等硬件設備的銷售場所、網絡接入和藏匿地點;(六)用於犯罪活動的互聯網賬戶的銷售地和登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