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曾經有承包經營證,即使沒有確權,村裏也無權收回。所以需要了解不確權的具體原因。如果承包人以前的責任田,承包人在城市生活後,其家庭其他成員在農村的,可以不收回承包人的原責任田,即由他家庭其他成員繼續承包。為了保持土地用途的穩定,國家規定承包經營30年不變,即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2.如果承包人全家都從種地到種地了,或者現在只有壹個人從種地到種地了,那就要收回土地。另外,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集體的,不在個人名下。只是承包經營,有使用權。具體可以去村裏問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 *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幹預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第二十七條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國家保護進城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將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引導和支持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承包土地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土地返還給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在承包期內,承包方返還承包地或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有權就其在承包地投資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獲得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