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十八條證據材料是復制件。提供者拒絕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的線索,又沒有其他材料證明,對方當事人拒不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復制品和原作的區別
復制件沒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證據規則,“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如果勞動合同消失(應該是損壞、丟失、無法使用),傳真、復印件的真實性無法查證的,復印件、傳真不能單獨作為證據。原件具有法律效力:原件是指經雙方壹致審議後簽字或蓋章的文本。原件是法律規定的“書面形式”中最具法律證明力的。在證據科學中,原始證據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原始證據。它是壹種直接來源於爭議事實,能夠單獨直接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法院壹般直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