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煤礦領導不帶班下井怎麽處罰?

煤礦領導不帶班下井怎麽處罰?

煤礦領導不帶班下井按擅離職守處理。

國家煤監局副局長彭建勛在今天的《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宣貫會上強調,煤礦主要負責人每月至少帶班下井5次,煤礦領導帶班下井時,要在井口顯著位置公示領導姓名。煤礦領導月度工作計劃完成情況要在煤礦公告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煤礦領導不帶班下井的,按擅離職守處理。

彭建勛說,目前,煤礦領導執行帶班下井規定的情況並不理想。比如有時候煤礦領導把重大安全隱患、礦井維護等情況的處理和平時帶班下井的要求混為壹談,或者小煤礦負責人讓煤礦經理帶班下井。

據悉,針對部分煤礦領導未履行帶班下井規定的情況,國家煤監局制定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將於6月5438+10月7日起實施。彭建勛在解讀規定時表示,要求煤礦負責人每月至少帶班下井五次是“實實在在”的,違反規定就要受到處罰。

按照規定,煤礦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必須輪流帶班下井,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煤礦企業未制定並執行礦級領導輪流帶班下井制度的,責令改正,按有關規定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處以654.38+0.5萬元罰款;領導班子成員未按規定帶班下井的,按擅離職守處理,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等行政處分,同時按有關規定對煤礦企業處以1.5萬元罰款。

據介紹,對發生事故時現場帶班不到位的,按照有關規定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壹般事故罰款20萬元,重大事故罰款50萬元,重大事故罰款200萬元,特別重大事故罰款500萬元,並依法嚴肅追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

  • 上一篇:律師咨詢費
  • 下一篇:民法典對生活的意義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