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共中央關於廢止和宣布失效壹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中央要求,已廢止和宣布失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壹律停止執行,不再作為規範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依據。但要按照檔案和保密管理的有關規定,做好相關文獻的歸檔、檢索和利用工作,充分發揮這些文獻的史料價值和資源、教育作用。
中央強調,集中清理工作結束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立即清理作為制定或修改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必要環節,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在黨內法規建設過程中同步維護黨內法規的協調統壹。繼續有效的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要及時匯編成冊,供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遵守。對不涉密或可解密、適宜公開的文件,按規定程序審批後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