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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士兵如何對付逃兵

美國實行誌願軍制度,所有美國士兵和軍官在服役期間當逃兵是違法的。他們主要違反了美國軍事法第85條和第86條的追趕中的“擅離職守”和“逃跑”罪。

犯罪:1。擅離職守(也稱為AWOL)的定義很廣。凡未在規定時間規定地點出現者,均屬擅離職守。比如妳看病晚了,或者妳很長時間(可以是幾天,幾個月,甚至幾年)沒有出現在基地,部隊,崗位。

2.脫逃罪既遂或未遂的定義相對復雜。逃跑者需要具備以下要件之壹,才能認定為脫逃罪:以永久離開軍隊為目的逃跑;為逃避危險任務(如戰爭)或重要服務而逃跑;辭職申請和擅自離職。

區別:很多人認為擅離職守罪與脫逃罪的區別在於員工離職是否超過30天,30天以內離職的判定為“擅離職守罪”,30天以上離職的判定為“脫逃罪”。但有時並不準確。根據美國軍事法庭2002年手冊第四章第九節,擅離職守罪與脫逃罪的主要區別在於“故意”。

懲罰:犯“脫逃罪”的美軍士兵壹般由美國軍事法庭審判。在戰時,懲罰可輕可重,從開除軍籍到死刑不等;在和平時期,廢除死刑,逃兵可以免死,但免不了“開除軍籍,沒收服役期間的壹切工資和津貼,並處以二年、三年或五年的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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