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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全文2021

法律主觀性:

行政案件立案程序的壹般規定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1)不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業務自主權的;(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的申請,行政機關不予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拒絕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七)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八)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決議、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四)行政機關依法最終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4.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人民法院管轄的。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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