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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專利申請有哪些法律規定?

對於專利申請,法律有如下規定:

1.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有申請、受理、初步審查、實質審查、頒發專利證書、公告等程序。

2.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有申請、受理、初步審查、頒發專利證書和公告等程序。

法律依據

2021 6月1日施行的專利法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立即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未發現駁回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頒發發明專利證書,並同時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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