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
第壹條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要求補救的權利。因此,選民在國會直接表達自己的意見,影響自己的投票行為,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第二是民粹主義政治的必然結果。在意識到通過選舉進行政治幹預的作用非常有限後,美國人民認為表達自己意願的最有效方式是組織和形成壹個特殊的群體,這似乎已經成為從現有制度的反對者到參與者的壹種規律[3]。遊說活動的廣泛民意基礎導致利益集團政治不可避免的自我復制。
第三條利益集團的積極推動。利益集團可以通過遊說國會獲得巨大收益。各種擁有不同資源的利益集團都希望在國會發揮自己的優勢,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因此他們遊說的熱情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