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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義務、責任和權利

(壹)保護自然環境的基本要求和開發利用環境資源者的法定義務。

對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珍稀野生動植物分布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要自然和文化遺跡、古樹名木,應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嚴禁破壞;在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地區,不得建設汙染環境的工業企業,已經建設的,應當限期治理。加強農業環境保護,防止土壤汙染、荒漠化和水土流失。

(2)防治環境汙染的基本要求和義務

例如,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禁止引進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發生環境汙染事故或突發事件時,應采取措施並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

(三)中央和地方環境管理機構對環境進行監督管理。

(四)保護環境的權利和義務

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五)違反環境保護法的法律責任。

規定了違反環境保護法的法律責任,即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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