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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概述

美國憲法規定實行資產階級聯邦制,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則基礎上,肯定資產階級總統制民主政體。憲法原文由壹個序言和七個正文組成。它規定立法權屬於美國國會,規定了國會的組成;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總統選舉的界定方法;司法權屬於美國最高法院,規定最高法院的組成;各國的相互關系和義務;提出和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聯邦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是國家最高法律;本憲法將在九個州制憲會議批準後生效。這部憲法表明,美國在世界上第壹次創造了不同於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民主和諧制度和不同於議會內閣制的總統制,使美國成為壹個有統壹中央政府的聯邦制國家。這種政治制度和國家結構形式後來被許多國家模仿。

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了其作為“國家最高法律”的地位。法官通常將其解釋為:當國會或州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與美國憲法相沖突時,這些法律將被宣布無效。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最高法院通過無數的案例不斷強化美國憲法的權威。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民選政府擁有唯壹的合法性。人民通過選舉或任命的政府官員和議員行使權力。議員還可以修改美國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起草新憲法。

根據生產方式的不同,各種政府官員對其權力有不同的限制。當選官員只能通過選舉留任。其他由政府首長或部門任命的官員,根據任命者的意願決定去留,隨時可以罷免。這個規則有壹個例外:接受美國總統任命後,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終身有效。設立這壹例外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官不會因為其在司法過程中地位的變化而受到行政權力的不當幹預和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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