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百八十三條侵權人因維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
第壹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三)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的;(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