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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錄音如何被法庭接受為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以及第七十條第三款的規定,“有其他證據支持並合法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實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又沒有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據此,私下制作的錄音材料,只要取得的手段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公眾、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作為證據,但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錄音材料本身沒有疑點,對方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只要人的意誌在談話過程中處於自由狀態,談話的內容也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雖然他們對錄音並不知情,但此時的秘密錄音並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且記錄員提供的錄音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壹致性,能夠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法院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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