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私下制作的錄音材料,只要取得的手段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公眾、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作為證據,但必須有其他證據支持。錄音材料本身沒有疑點,對方也沒有足夠的證據反駁。只要人的意誌在談話過程中處於自由狀態,談話的內容也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雖然他們對錄音並不知情,但此時的秘密錄音並沒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且記錄員提供的錄音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壹致性,能夠與本案其他證據相印證,法院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