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註明以下內容:
(1)名稱、規格、凈含量和生產日期;
(2)配料或成分清單;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4)保質期;
(5)產品標準代碼;
(6)儲存條件;
(七)國家標準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必須標註的其他事項。"
對經營標識不合格食品的處罰依據是《食品安全法》第86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