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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年的情況是怎樣的?

民初案件是指壹審民事案件。

民初案件的含義:

人,指壹般民事訴訟案件的初始,指壹審或壹審判決。民國初年,案件都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關系的性質進行分類,以便於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案由的排列體系分為壹級案由、二級案由、三級案由和三級案由。民事案件主要是民事權利義務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刑事案件則是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屬於階級矛盾性質。

兩審終審制:

我國目前實行兩審終審制,壹審案件也是壹審案件。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中,壹審後作出的判決標有案件登記號。判決生效後,雙方都有十五天的上訴時間。如果案件需要上訴!最終,上訴法院裁定該案於民國初年正式立案,正式立案前的訴前調解。調解不成,就正式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壹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172條

上訴應與上訴狀壹起提交。申訴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案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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